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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南京江北新区建筑业协会章程


    第一章    

    第一条  本团体的名称是南京江北新区建筑业协会

    第二条  本团体是由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    第三条  本团体的宗旨:为会员服务,沟通会员与政府,会员与市场、会员与会员的联系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竞争,积极参与行业管理,培育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    第四条  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        第五条 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

        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建设与交通局

   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  第六条  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    第七条  本团体住所为南京江北新区华创路68号景枫乐创中心B1幢702室。 

     

    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    第八条 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    (一)宣传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,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、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、技术政策、法律法规等提供预案建议;

    (二)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、市场管理,促进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,依法经营,遵守职业道德,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机制,建立现代企业制度;     

    (三)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,推广先进经验,搞好技术咨询,协助本行业科技合作和公关;        

    )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,增进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了解与支持,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友谊与合作,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,组织信息交流,建立行业自律和信用机制;

    )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,根据上级协会要求开展各项评优活动,促进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,依法经营,维护职业道德;

    )制定行规行约,引导会员自律、依法经营、规范行业行为、实行公平竞争,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;

    )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所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    

    第九条  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      

    第十条  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    (二)自愿加入本协会;

    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    (四)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,且从事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单位。

    第十一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  )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办理颁发会员证并公告

    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    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    第十二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  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 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    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   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  (五)退会自由;

    第十三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  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    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    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    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    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    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    第十四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    第十五条  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    第十六条  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 

     

    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    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    第十七条 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:

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   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    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
    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  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

    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     第十八条  会员大会每 1年召开1次。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

    第十九条 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    第二十条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    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     

    第二节  理事会

    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%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    (一)遵纪守法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)能代表会员意愿      

    热心为本团体服务    

    )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;

    会费及时缴纳。          

    第二十三条 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
    第二十四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  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    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    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    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    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    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

    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 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  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    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第二十五条  理事会每届5 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
    第二十六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    第二十七条  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%。

    第二十八条  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 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7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     

     负责人

    第三十条  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   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    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   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 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    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    第三十条 理事长(会长)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   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第三十  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   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    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  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    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   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    (二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

  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    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       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    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    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    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    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      第三十  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        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     

     监事

    第三十  本团体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    本团体设监事会

    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    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    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    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   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   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     

    第五章 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     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    (一)会费; 
    (二)捐赠; 
    (三)政府资助; 
  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    (五)利息; 
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 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   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    第四十条  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        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    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    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会决定的事项。

    第四十 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  第四十 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  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    第四十 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  第四十  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    第四十  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     

  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    第四十 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        第四十 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    第七章 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    第四十 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    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   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   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    (四)自行解散的;

    第四十  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    第五十条  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  第五十  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    第五十 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  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,章程未规定的,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
     

    第八章    

    第五十  本章程经 2022  7  28 日第  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  第五十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    五十五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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