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江北新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南京江北新区建筑业协会。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为会员服务,沟通会员与政府,会员与市场、会员与会员的联系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竞争,积极参与行业管理,培育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。 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。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建设与交通局。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 第七条 本团体住所为南京江北新区华创路68号景枫乐创中心B1幢702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 (一)宣传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,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、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、技术政策、法律法规等提供预案建议; (二)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、市场管理,促进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,依法经营,遵守职业道德,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机制,建立现代企业制度; (三)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,推广先进经验,搞好技术咨询,协助本行业科技合作和公关; (四)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,增进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了解与支持,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友谊与合作,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,组织信息交流,建立行业自律和信用机制; (五)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,根据上级协会要求开展各项评优活动,促进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,依法经营,维护职业道德; (六)制定行规行约,引导会员自律、依法经营、规范行业行为、实行公平竞争,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; (七)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所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 (二)自愿加入本协会; 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 (四)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,且从事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单位。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办理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 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 (四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 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退会自由;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 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 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 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 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 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 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1年召开1次。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 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%。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遵纪守法; (二)能代表会员意愿; (三)热心为本团体服务; (四)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; (五)会费及时缴纳。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 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 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 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 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 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七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 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%。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7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 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 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(会长)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 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 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 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 (二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 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 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 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 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 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 本团体不设监事会。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 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 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 (一)会费;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 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 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会决定的事项。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 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 (四)自行解散的;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,章程未规定的,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7 月 28 日第 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